外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生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作为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如未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或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各种补助补贴等,不得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